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我国宪法规定:“保卫祖国、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神圣职责。依照
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。”宪法规定国
家和社会优待军人家属。
为了进一步落实宪法规范,兵役法规定,我国实行以义务兵役制为主体的
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、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
民不分民族、种族、职业、家庭出身、宗教信仰和教育程度,都有义务依照兵役
法的规定服兵役。公民有严重生理缺陷或者严重残疾不适合服兵役的免服兵
役。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,不得服兵役。根据兵役法的规定乡、民族
乡、镇和企事业单位建立民兵组织,凡十八岁至三十五符合服兵役的男性公民,
除应征服现役的以外,编入民兵组织服预备役。有服兵役义务的公民有下列情形
之一的,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。逾期不改的,有县级人民政府强制其履
行兵役义务,并可以处以罚款:第一,拒绝、逃避兵役登记和体格检查的。第二应
征公民拒绝、逃避征集。第三预备役人员拒绝、逃避参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
勤务的。义务兵服现役期间,其家属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优待,优待的标准不低
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。 |